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
简介
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(以下简称乌劳动法)于1995年12月21日颁布实施。1999年6月1日乌对该法又做了修改和补充。乌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在乌境内的劳动者,包括外国在乌工作的公民。
一、总则
乌劳动法是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件。
乌劳动法是由劳动法典、内阁决定、总统令等文件组成。按照劳动合同,乌劳动法协调和处理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、事业单位工作的自然人以及个体企业的劳动关系。
二、乌劳动法的主要任务
乌劳动法充分考虑劳动者、业主、国家的利益以及公正合理、安全可靠的劳动条件,同时保证劳动市场的有效职能,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身体健康,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、工作质量的改善,在此基础上提高全民的物质、文化、生活水平。
三、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
(一)权利
1、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宪法,所有在乌境内的乌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具有劳动权利,自由选择职业权,签订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权,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享受有关失业待遇;
2、有权获得不低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;
3、有权休息节假日;
4、有权要求保障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;
5、有权要求进行职业再培训和提高职业技术技能。
6、由于有害工作环境给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,劳动者有权要求物质补偿;
7、有权加入能为劳动者和工作集体带来利益的工会和其它组织;
8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社会保障;
(二)义务
1、遵守乌兹别克斯坦颁布的法律、法规;
2、根据乌劳动法,履行与业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;
3、不得参与任何违反乌宪法的活动;
4、所有来乌工作的外国公民,必须持乌劳动部批准并颁发的劳动许可证;
5、劳动者应自觉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,遵守劳动纪律,承担自己的劳动责任;及时准确地执行业主的工作安排;
6、执行劳动保护条例,自觉遵守技术操作规程,保证技术安全和生产卫生,爱惜业主的财产。
四、业主的主要权利和义务
(一)权利
1、业主根据自己的权限范围管理企业并可独立采取决定;
2、根据法律规定,业主可以签订或终止个人劳动合同;
3、业主根据合同规定,有权要求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;
4、业主为了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,有权同其他业主共同创建集团;
(二)义务
1、业主应组织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,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其创造劳动条件;
2、保证执行劳动和生产纪律,遵守劳动保护规章制度;
3、认真对待劳动者的需求,改善其劳动环境和条件;
4、根据劳动法及签订的劳动合同,业主应按规定的支付条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,不应因企业财政状况拖延支付时间;
5、业主无权要求劳动者完成其责任义务外的工作;
6、业主无权要求劳动者完成非法劳动和威胁生命及健康的工作;
7、业主无权要求劳动者做损害其名誉和尊严的工作。
五、劳动合同失效
当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与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不相符或恶化时,劳动合同失效。
六、禁止歧视行为
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公民均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,如果对性别、种族、语言、出生地、宗教信仰、所属团体工作人员进行某种限制均属歧视性行为。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可向当地法院要求取缔歧视行为,并可要求赔偿对其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失。
七、禁止强迫性劳动
乌劳动法规定,无论对乌公民还是外国公民,一律禁止使用威胁、处罚的手段强迫其完成某项工作。但服役法、紧急状态、法院判决执行的强制措施等除外。
八、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乌劳动法的相互关系
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乌劳动法相比较,如果确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对劳动者具有更优惠的规定,应采纳国际劳动组织公约。
九、乌劳动法适用范围
乌劳动法不仅适用乌公民,并适用于所有在乌境内工作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,适用于乌境内的所有企业,不管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属于外国法人还是自然人。